2019-01-17 来源: 智慧政策云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全市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加快建设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金融业发展的最新政策扶持,内容如下:
三、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
(十八)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微企业比较密集的各区(新区)制定个性化支持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特区一体化进程。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十九)推动金融企业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租赁业务补贴以及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二十)积极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推进我市保险市场专业化发展。
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四、规范发展新兴金融业态,丰富金融市场层级
(二十一)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二十二)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十二)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二十三)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努力营造小额贷款行业良好发展环境。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执行相应的财务核算、呆(坏)账计提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事登记、资产核销、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质押等,按照金融机构性质给予同等待遇;设立3年以上且运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引导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强化监督管理,避免脱实就虚和欺诈行为,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深圳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含政策发布之前在深设立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配套金融支持体系
(二十五)支持有实力的金融企业在深布局开展金融创新试点,提高业务拓展能力。
对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本市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在全国有重要影响、为丰富和完善深圳金融市场体系功能做出特殊贡献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专业法人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二十六)本措施自2019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017〕2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17〕2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以上便是深圳市金融业发展的最新政策扶持中关于优金融分支机构、新兴金融业态和培育创新型金融机构的措施,为这两类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扶持,也是希望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提升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关于优化金融政策环境和发展总部经济措施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业发展最新政策扶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