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一)凡来我县新创办“三资”和“三来一补”工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连补3年;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补助,连补3年。(二)新办工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按实现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全额给予补助;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现所得税额的全额给予补助,连补3年。(三)新办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贴本贴花除外)按实际税额给予补助。(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对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自盈利之日起,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外给予补助,连补5年。(六)新办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按50%给予补助。(七)凡县外客商来我县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占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补助,连补5年。(八)凡县外客商来我县成片开发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九)凡向我县转让省级以上先进技术的,实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补助,连补5年。
适用地域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