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二十五)积极引进国外专家,列入省引才计划的外籍高端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中国籍高端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千人计划”享受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公安机关提供预约服务,按加急程序办理。外籍配偶有工作意向并被省内用人单位聘用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就业创业,外国留学生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书,可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可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作许可、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台湾青年来我省创业,推动吉林省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建设和长春新区“侨梦苑”建设。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研究对留学回国创业高端人才来我省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落户、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侨办、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鼓励大学生留吉创业就业,落实已出台的人才安居支持政策,探索建设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吉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住房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进一步放宽落户年龄限制,探索实行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全脱钩”,就业毕业生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毕业生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省属高校全面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等灵活方式引才聚才,对引进省外高端人才的单位,由各级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编制管理新模式。(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长春分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鼓励社团创新创业,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吉林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创业类人选给予资金支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政府负责)
适用地域
吉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