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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一)对在市北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60亿元(含6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1亿元(含市级补助5000万元);6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含市级补助5000万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含市级补助4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含市级补助3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含市级补助2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含市级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1%)。
2.经济贡献补助。从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区级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市北区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一次性补助按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三)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市北区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及青岛市以外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并在市北区汇总纳税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助的最低到位资本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1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经济贡献补助。从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区级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对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助;对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航运等区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租赁服务的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等区政府重点支持行业租赁业务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助。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助,该项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市北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助;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市北区企业制造的机车、动车,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助。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助,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机车、动车,给予登记费100%补助,单车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七)对在市北区工商、税务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且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给予以下扶持:
1.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对团队信誉好、经营能力佳、业绩效益高、产业引导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私募投资基金,区政府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可根据企业情况按不高于30%的比例优先参股扶持,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引入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一次性补助。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期兑付落户补助: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补助:募集资金规模达到80亿元(含8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8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30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1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增资或累计扩大资金规模达到上一级落户奖励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以申报时期计算,不予累计追加)的千分之一给予落户奖励。单家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补助标准上浮10%。
(八)对主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资金到位后享受办公场所补助和高管人才奖励。
(九)市北区注册企业并购重组市北区以外企业且并购交易额达到10亿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除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办公场所补助(有注册资本金的需全部到位):
1.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2.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第四、五年补助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3.对符合市北区楼宇政策的金融机构,建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给予金融机构高管或骨干人才奖励。原则上对其年薪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或骨干人才(限5-30人),按照《市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青北政发〔2013〕5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扶持标准上浮不超过50%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七年,奖励资金通过企业兑现。原则上金融机构对区级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金融机构对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除外)
(十二)经区政府批准,对体现国际金贸中心建设和财富管理特色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区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十三)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对符合市级政策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由区级负担的补助扶持部分,所需资金从区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适用地域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相关附件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北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北政发〔2016〕20号).docx
服务优势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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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申报周期得多久?材料准备麻烦吗?能拿到多大扶持?
申报周期因项目而异,一般3~10个月。需要企业安排专人配合我们的项目申报专家准备前期申报材料,大多数项目的材料准备不麻烦。后续申报所需申报材料平台会安排专门的顾问老师作指导,递交备案流程也由我们来操作。项目的扶持力度因项目、地域而异。
02.什么样的企业才能申报政策扶持?
不同政策专项奖励的企业对象不一样。具体可在‘首页’中输入自己企业名称后,查询可享受的政策专项。
03.如何申请开具发票?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
方式1:通过在线客服进行申请
方式2:联系与您接洽的销售人员
方式3:拨打400-618-9895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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