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第八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第九条 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7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予以奖励;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适用地域
山西省大同市